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2 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3A级社会组织,并接受民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曾获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优秀社团”,被商务部、国资委确定为全国行业协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
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和合作贸易企业服务,大力促进城市与农村市场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会员企业和合作贸易企业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创新流通服务方式,培育现代化新型流通主体,更好地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不可或缺的便利与实惠。
协会每年组织合作贸易大会、供销贸易展览会、企业经营模式交流会、专题培训、主题论坛、商务考察、品牌对接、会员走访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企业和商贸流通行业服务。
协会先后起草并发布了《农家店改造与规范》、《流通合作组织分类》、《农村商业零售店经营规范》、《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等国家标准,《微纳米气泡机》、《弓用瞄准器》等多项团体标准。
秘书处作为协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综合部、会员服务部、行业发展部、市场推进部、调研咨询部、财务部等业务职能部门。
协会目前所属的分支机构有:净菜产业专业委员会、土特产品专业委员会、金融与信用委员会、女企业家分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连锁分会、城市地下商业分会、职业教育分会、电子商务分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原产地优质农产品工作委员会、资产数字化研究中心、民营经济分会、酒类食品专业委员会、城乡经贸发展委员会、绿色健康工作委员会、商业文化分会、安全食品委员会等。协会指定的会员刊为《零售世界》杂志。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COOPERATIVE TRAD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简称:CCTE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合作贸易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团结广大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利益,协调企业与政府和其他部门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本行业情况和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
(二)向会员提供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企业开拓市场,扩大经营;
(三)协调沟通本行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与合作;
(四)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评、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定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实施;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需要,举办全国性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经济、技术交流会等活动;
(七)开展国际同业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合作贸易的企事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各省、市供销合作社、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部门等;
(三)个人会员:各类中介、代理人、农产品经纪人;从事合作经济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的专家、学者等。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凡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的义务;
(三)完成本会委托任务;
(四)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行规行约;
(七)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两年内会员如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五)审批本会的日常费用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及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24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