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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条例新修订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 变更类型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条款内容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
|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
|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
|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
|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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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汇总表
THE END
来源丨安平泰道
编辑丨葛欣
审核丨郑继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