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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丨哪些情形是可以免征契税
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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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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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

法定免征契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注意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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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情形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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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情形三

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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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情形四

保障性住房


2023年10月1日起,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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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情形五

公共租赁住房


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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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情形六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0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4.企业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06.资金划转

1.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3.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0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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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情形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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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情形八

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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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THE END

来源丨北京石景山税务

编辑丨葛欣

审核丨郑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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